1.第三試(口試)日期:112年11月25日(星期六)
2.地點:金甌女中-四樓408教室。考區(學校)大門管制進出,請配合出示入場通知書為憑證(書面或截圖皆可)進入校園,早到者恕無法放行。
3.報到時間:依入場通知書報到時間開放入場,建議應考人提早到場;報到時間截止時仍未報到者,報到人員唱名三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4.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必備)及具有照片之健保IC卡、護照、駕照任選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5.配合防疫作業,應試當日請應考人【自主配戴口罩】,本甄試不另提供備用口罩。為完備防疫措施及保護應考人安全,禁止親友陪考。
6.具參加第三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於第三試報到時依下表規範繳交相關表件資料各5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A4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未繳交相關文件、文件有缺漏、健檢報告檢驗期間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開立期間不符規定、健檢報告非屬「公立」醫院檢驗出具者,或經查資料係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取消第三試應試資格。
(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第 1-4 項請從甄試網站下載填寫):
(1)文件資料檢核表。
(2)應考人個人資料表
(3)自傳
(4)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同意書
(5)健康檢查報告:
應繳交自第三試甄試日前2個月內(含112年9月26日後)經「公立」醫院檢驗之「健康檢查報告」(一般勞工檢查項目須含胸部X光及血液、尿液等基本檢驗項目)。檢驗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應繳交自第三試甄試日前1個月內(含112年10月26日後)警察機關開立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證明期間為全部期間。申請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7)其他相關資料
7.應考人於第三試有冒名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視各甄試階段,取消應試資格、已測試之各試成績及錄取資格;於榜示後發現者,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於試用及僱用期間發現者,不予僱用及解僱。